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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2〕16号 关于同意王莉萍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21

  

  新司发〔2022〕16号 

  关于同意王莉萍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王莉萍:

  你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你担任公职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王莉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7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207/8e2b0470b7ef4183be4ef51f4be14f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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