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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2〕18号 关于同意刘婷等9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21

  

  新司发〔2022〕18号 

  关于同意刘婷等9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刘婷等9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刘婷等9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   刘  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2.   张世茂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3.   陈  涛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   陈世林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5.   丁  园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6.   曹莹莹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付芳菲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8.   李希曼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9.   殷维江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7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207/c4b30e45b97549f1ad7f15060cef7c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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