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2〕18号
关于同意刘婷等9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刘婷等9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刘婷等9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 刘 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2. 张世茂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3. 陈 涛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 陈世林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5. 丁 园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6. 曹莹莹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付芳菲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8. 李希曼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9. 殷维江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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