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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2〕13号 关于同意云春霞等10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9

  

  新司发〔2022〕13号

   关于同意云春霞等10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云春霞等10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云春霞等10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云春霞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2.魏  勇     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邵思凡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4.何婷婷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5.王  晶         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6.王  丹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7.李梦祺           中建新型城镇化(新疆)投资有限公司

  8.李  胜                    新疆水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孙梅林         尼勒克县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10.周明洁                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6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206/86397662b4ce43bab873564b09746ee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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