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公告
(第76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省)》(2013年度)并予以公告。司法鉴定机构应依据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应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请司法机关、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名册内容发生变化的,省司法厅将在山东省司法厅行政网(www.sdsft.gov.cn)上及时公告。
监督电话:0531-82923111 82923413
山东省司法厅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具体内容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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