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进一步强化河长履职尽责 市河长办印发实施意见 河长履职不力将被追责
5月6日,市河长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履职尽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细化实化河长职责。河长和有关部门存在履职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情况,将面临提醒、警示约谈、通报批评、提请问责等追责问责处理程序。
市水利局副局长、市河长办副主任任丽娟介绍,重庆自全面实施河长制以来,共有1.75万名河长履职。实施意见要求,全市各级河长要主动作为、担当尽责,当好河流管理保护的领队,落实常态化巡河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河流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
实施意见对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双总河长和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工作重点以及河长制责任部门、河流牵头部门、河长办公室职能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区县级河长主要负责对责任河流进行巡查,及时组织开展问题整改;审定并组织实施一河一策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和专项整治行动等。河流牵头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做好对应河长巡河及河流一河一策一河一档编制实施等工作,及时跟踪督促落实对应河长交办事项,确保河流管理保护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
实施意见要求,从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编制实施一河一策、组织专项整治、发布河长令、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宣传引导等6个关键环节增强工作实效。同时,通过定期召开河长会议,发现问题一事一办,提倡每位河长多走1公里,定期开展河长述职,运用智能化大数据等现代化手段对河长制工作进行决策、管理和监督等方式,把各项职责落到实处,促进河长担当作为。
此外,实施意见明确对于主动担当、履职尽责、全面推行河长制任务落实好、河流管理保护成绩突出的区县,在分配年度水利发展、水污染防治等财政资金时予以倾斜;对有关河长、部门及工作人员,可按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记者 龙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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