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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

来源:  作者:时间:2020-04-14

   记者王宇 实习生陆敏 记者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4月1日起该省法院全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从施行之日起,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此前,云南高院制定《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云南全省法院施行。《通知》明确,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对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
  《通知》特别载明,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通知》规定。在《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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