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强化对司法鉴定行业的管理服务和指导监督,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自治区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将原有的《关于委托各地州市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职责事项的通知》(新司通〔2011〕23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依据相关规定,将修改后的《自治区司法厅委托地(州、市)司法局履行部分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至12月26日。
联系电话:0991-2956463(兼传真 司法厅公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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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自治区司法厅委托地(州、市)司法局履行部分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自治区司法厅委托地(州、市)司法局履行部分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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