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通过提取被执行人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合法债权,促推3件关联案件一并执结。
漳州某塑胶公司作为被告,依法应向2名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共计约12万元。有关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仍未履行,2名工人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未查控到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排查到该公司还有一起执行案件尚未履行,遂前往现场调查。
通过调查,执行法官发现公司已停工停产,但公司负责人也向执行法官诉说了自己的苦衷。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立即向拖欠该塑胶公司货款的漳州某实业公司发送《履行债务通知书》,并在漳州某实业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后趁热打铁,组织两起劳动争议案件及另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共同商讨还款事宜。最终,在3起案件顺利执结的同时,该笔还款也助推该塑胶公司成功复工复产。(李俊鹏 王超杰)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本案便是通过将履行通知直接送达第三人的方式,促成上述多起案件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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