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营业执照、开设对公账户,目的竟然是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2月,被告人黄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按他人要求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开设企业对公账户,并将该对公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经查,被告人黄某注册开办的“某建筑工程公司”账户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该账户单向流入资金达636.815万元,转出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21.8067万元。2024年5月9日,被告人黄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黄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根据他人要求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开设企业对公账户,并将该对公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黄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归案情况、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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