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大家,也谢谢检察机关给我这次机会,我一定会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学习,保证以后遵纪守法,不会再犯……”
2月14日,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案件承办人和承办律师等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举行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犯罪嫌疑人于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是同事关系,因工作上的误会二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李某某轻伤。案发后,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审查意见,对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犯罪嫌疑人于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分别表达了同意和解的意愿。
听证人员分别发表听证意见,一致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意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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