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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县:法院执行缘何伤及无辜

来源:  作者:时间:2020-03-03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由于原告申请了财产诉讼保全,致使被告仓储的数百吨粮食遭到了法院的查封。然而,尽管被告方随即提出了执行异议,一再声称被法院查封的粮食另有其主,自己仅仅是代为保管,但是沧县法院仍然照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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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记者采访的金义龙发出了这样的诘问:本应属于我的数百吨粮食为何会在法院的查封执行中离奇消失?张君摄

法院查封误伤了谁

  1月14日,案件牵涉人金义龙向本社记者讲述,自己是河北省黄骅市的一名粮食收购商。2018年10月份前后,他曾将收购来的价值187万多元的720吨高粱,陆续运抵至沧县兴济镇赵庄子村孟某某经营的沧县聚禾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放,且双方签订了存储协议,约定存放期约为5个月,每吨的储存费为50元。

  2019年4月23日,当金义龙前去孟某某处拉运高粱时,惊讶地发现,自己存储的720吨高粱已全部被沧县法院查封。原来,因为孟某某的公司拖欠白某的钱款无法偿还,白某为此将孟某某告上了法庭,并申请了财产诉讼保全。他存放在孟某某仓库内的高粱,就此阴差阳错地成了法院执行查封的标的物。

  金义龙告诉记者,事后他经过了解,得知这些粮食是在2019年4月3日被沧县法院查封的。当时孟某某曾提出了执行异议,告知法院执行人员这些粮食不是属于他的,而是金义龙等人暂时存放在他这里的,并为此向法院提请了书面复议。然而法院在既没有通知金义龙前来核验,也没有进行深入调查的情况下,就于2019年4月15日以理据不足为由,匆匆下达了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孟某某的复议申请。

  此后,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金义龙于2019年5月5日以案外关联人的身份,对沧县法院执行查封的裁定提出了书面异议,并提交了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和称重单复印件等证据。但是,沧县法院却以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对法院查封的高粱享有所有权为由,裁定异议不成立,驳回了金义龙的异议。

  万般无奈之下,金义龙只得通过采用诉讼维权的方式,来为自己讨个说法。2019年5月23日,金义龙以白某作为被告,以孟某某及其所有的公司作为第三人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沧县法院确认被查封的粮食系其所有并解除查封。在此次庭审过程中,金义龙向法庭提交了协议书复印件、证人证言、过磅单若干、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但法庭却以其未提供协议书原件以及与租赁费用相关的交付凭证,且经查询第三人孟某某名下的公司不具备粮食存储经营资质为由,认为原告的主张理据不足,故而驳回了金义龙的诉讼请求。

720吨粮食的归属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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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义龙望着锁着的粮库,一声叹息!

  金义龙告诉记者,自己与孟某某就粮食存储达成的协议,由于原件被孟某某丢失,因而向法庭提交的是由孟某某签有该协议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但是他在提供这份协议书复印件的同时,还提供了涉案粮食来源的书证(向卖家付款凭证)、证人证言、涉案粮食运送到孟某某仓库过磅的书证(过磅单)和合同双方经手人的证人证言,还有涉案粮食入库的证人证言等等。办案法官只要通过审计、税务部门调取孟某某以及沧县聚禾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购买这些粮食的银行转账清单,存在争议的720吨高粱的归属问题岂非是一目了然了吗?

  由于金义龙对沧县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遂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州市中院同样以没有相关的入库手续,不能证实粮食于第三人处存放的事实等理由,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因为沧州市中院就此案所作出的判决属于终审判决,这也就意味着金义龙在执行异议上的诉求,实际上已经走到了尽头。2019年12月2日,金义龙又将孟某某和沧县聚禾粮油购销公司起诉至沧县法院,要求其偿还720吨高粱。尽管在此次庭审过程中,包括当时的过磅员、卸车入库人员甚至卖粮人等多人前来法庭作证,证明金义龙确实收购了大量粮食并存入了孟某某的粮食仓库,并且孟某某也当庭表示愿意返还购买这批粮食的价款,但因为其无法及时提供现款的原因而遭到了金义龙的拒绝。沧县法院仍以县、市法院两审查明原告对该查封粮食并不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且原告当庭表示放弃要求被告返还粮食价款的诉讼请求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谁来破解粮食归属的罗生门

  金义龙告诉记者,自己之所以当庭表示放弃要求被告返还粮食价款的诉讼请求,是因为目前孟某某根本没钱来支付这笔款项,如果他答应了这种偿还方式,只能是将实物变换成了欠款条。

  金义龙还对记者谈到,一审的主审法官就曾不止一次对他说过:知道查封的粮食是你的,我也没有办法。言外之意,他是主审,但他做不了主。

  记者就此案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咨询了河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刘云升。刘云升认为,就此案的情况来看,沧州市、县两审法院的判决未对涉案粮食的归属进行确认,存在重大疏漏。被执行人孟某某认为被执行的粮食不是自己的,而金义龙又主张是这些粮食的所有人,且没有其他第三人对金义龙的主张提出异议,至少说明被指定标的所有权归属不明确。此种情况之下,法院就必须查清楚两件事:一是粮食究竟归谁所有。如果查不清这一点,就要证明第二点,即孟某某与金义龙存在恶意串通。如果证明不了他们恶意串通,就应该支持金义龙的主张。假如法院没有这种怀疑,却驳回金义龙的请求,把不属于被执行人孟某某的粮食强制执行,实际上就是把涉案粮食判给孟某某。

  刘云升指出,目前案件这样处理会带来极为不公平的后果,即孟某某成了粮食的合法所有人,金义龙无法以侵占罪起诉他,也无法向孟某某主张返还及补偿损失,这样处理案件显然存在问题。

  针对此案中存在的问题,1月15日,记者采访了沧县法院负责人,负责人说,目前金义龙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了防止已查封的高粱发生霉变,准备将仓储的高粱进行拍卖,将款项打入法院账户,等查清事实,再将款项支付实际所有人。

  1月31日,记者电话联系金义龙,他说:仓储的高粱全部霉变了,鉴于目前的冠状病毒疫情,法院的拍卖时间可能无限期拖延。

  本社记者将继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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